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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4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马某某,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1445号原告曾某某,男。被告马某某,男。被告曾某,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曾某的住址无法将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送达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已预交的受理费9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曾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奕红人民陪审员  谢重阳人民陪审员  柏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