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桃源工贸公司、臧和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桃源工贸公司,臧和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桃源工贸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臧绍寿,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臧和亭,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李沧区桃源工贸公司与被执行人臧和亭债务纠纷一案的(2000)李经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款人民币294593元交至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0)李经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明好审判员 张群生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