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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永刚与杨天送、高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刚,杨天送,高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3194号原告:潘永刚,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告:杨天送,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高健英,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潘永刚诉被告杨天送、高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永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刚撤诉。本案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永刚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