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潘永刚与杨天送、高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刚,杨天送,高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3194号原告:潘永刚,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告:杨天送,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高健英,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潘永刚诉被告杨天送、高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永刚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刚撤诉。本案受理费2009元,减半收取100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永刚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