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世兴与杨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兴,杨鹏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997号原告孙世兴,男,汉族。被告杨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兴与被告杨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世兴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退回650元。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