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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世兴与杨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世兴,杨鹏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997号原告孙世兴,男,汉族。被告杨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世兴与被告杨鹏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世兴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世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退回650元。审判员  孙房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