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熊永梓与乐都区碾伯镇熊沈家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永梓,乐都区碾伯镇熊沈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1523号原告熊永梓,男,汉族,,海东市村民。法定代理人熊元峰,男,汉族,海东市村民。被告乐都区碾伯镇熊沈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国荣,系该村村主任。原告熊永梓诉被告乐都区碾伯镇熊沈家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熊永梓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永梓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25元,由原告熊永梓负担。审判员 时海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弋牧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