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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吴佩良诉吴玉敏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佩良,吴玉敏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16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佩良,男,193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玉敏,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吴佩良因与被上诉人吴玉敏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佩良在本院向其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时明确表示不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佩良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绍奇审判员  许 军审判员  翟从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