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榆树市市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民,榆树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423号原告王玉民,1950年1月2日生人,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海宽,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民与被告榆树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壮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苏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