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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玉民与榆树市市人民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民,榆树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423号原告王玉民,1950年1月2日生人,现住榆树市。被告榆树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海宽,系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民与被告榆树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壮人民陪审员  刘雪梅人民陪审员  苏 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永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