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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谭远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远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21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远辉,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余市渝水区(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8月2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远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仕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远辉(以下简称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至7月间,因没有钱用,被告人在分宜县城网吧多次实施盗窃作案,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397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先后三次作案,先窜至分宜县府前南路网巢网咖网吧盗窃被害人夏某1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后窜至分宜县钤山东路网巢网咖网吧盗窃被害人李某一部VIVOX7PLUS手机;最后窜至分宜县天地炫影网吧盗窃被害人黄某一部OPPOA37手机。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099元、2250元、933元。2.2017年7月19日凌晨,被告人先后三次作案,先窜至分宜县府前南路网巢网咖网吧盗窃被害人袁某一部金色苹果7手机;后窜至分宜县钤山东路零点网吧盗窃被害人任某一部小米5C手机;最后窜至分宜县广场网巢网咖网吧盗窃被害人付某一部VIVOY67手机。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995元、1798元、1798元。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在新余市富辉宾馆被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查询表、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夏某1、李某、黄某、袁某、任某、付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9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积极退赔夏某1等六被害人的损失13973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远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