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终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翠莲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翠莲,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终36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莲,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枚乘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如,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园区迎春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晓巍,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翠莲、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翠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军,上诉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如,上诉人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巍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0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张翠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48元,予以退还;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0元,予以退还;江苏省金地华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晓巍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月娥代理审判员 王 纯代理审判员 朱 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成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