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建新与苏巨明、梁嘉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苏巨明,梁嘉声,林娜,刘银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建新,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执行人:苏巨明,男,198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嘉声,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娜,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银傍,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李建新与被告苏巨明、梁嘉声、林娜、刘银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如下:一、被告苏巨明、梁嘉声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建新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0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二、被告苏巨明、梁嘉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建新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林娜对被告苏巨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银傍对被告梁嘉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21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娜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查明被执行人梁嘉声、刘银傍共同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碧溪路5号明日嘉园美提苑C座801(房产证号:39××06,0951565)的房产,本院另案查封该房产,并进行司法拍卖,本案待分配所得款项,查明被执行人苏巨明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凝金九巷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57××40),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首查封,本案待分配所得款项。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148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待处理及参与分配所得款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5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