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10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纪长海与李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长海,李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0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纪长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李鑫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纪长海与李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3日,划拔了被执行人李鑫华在黑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账户内存款19882元(其中欠款15000元、利息3391元、公告费860元、保全费308元、案件受理费145元、申请执行费17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9民初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