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8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凤妮与邢建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妮,邢建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96号原告:王凤妮。被告:邢建敏。原告王凤妮与被告邢建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王凤妮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余款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