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9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陈俊荣与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 执 行 ) 裁 定 书(2017)辽0192执10号申请人陈俊荣,男,1954年8月1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刘伟娇,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陈俊荣与被执行人沈阳亿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辽0192号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同时启动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但被执行人目前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认同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世才执行员 蒲 照执行员 关 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承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