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梁春梅与卢兴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春梅,卢兴龙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448号原告:梁春梅,女,1972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卢兴龙,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春梅与被告卢兴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00元,减半收取106.50元,由梁春梅负担。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