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民初7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唐孝菊与重庆市吉嘉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菊,重庆吉嘉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民初7650号原告:唐孝菊,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吉嘉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海棠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052344061。法定代表人:熊天冲,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孝菊与被告重庆吉嘉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孝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孝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孝菊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