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陈建飞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飞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7刑初142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97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陈建飞,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琼检二分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飞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潘成荣、助理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建飞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了位于××县斜对面的桉树林。2016年11月29日约9时许,陈建飞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彭某、邓某等人对其购买的桉树进行砍伐销售,于当日15时许被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调查,被伐林木面积0.0764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0.6219立方米。其中,已销售木材5.93吨,共计人民币2600元,现场查扣木材3.8吨。2017年2月24日,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将查扣木材的销售款人民币798元上缴临高县财政局。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建飞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如下证据:1.油锯、砍刀、农用拖拉机等物证(照片);2.收款收据、木材过磅单、缴款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彭某、邓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建飞的供述和辩解;5.被伐林木现场勘验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7.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其它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飞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10.62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建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陈建飞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购买了位于××县斜对面的桉树林。2016年11月29日约9时许,陈建飞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彭某、邓某等人对其购买的桉树进行砍伐销售,于当日15时许被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调查,被伐林木面积0.0764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0.6219立方米。其中,已销售木材5.93吨,共计人民币2600元,现场查扣木材3.8吨。2017年2月24日,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将查扣木材的销售款人民币798元上缴临高县财政局。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陈建飞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油锯、惠利牌农用拖拉机、砍刀的照片。证实被告人陈建飞用于砍伐林木的油锯、砍刀和运输林木的车辆。2.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证实被扣押的油锯、砍刀和农用拖拉机已于2017年2月21日发还邓某。3.收款收据、木材过磅单。证实被砍伐木材已销卖5.93吨,销售额2600元;被扣押桉树原木3.8吨。4.呈请没收涉案物品报告书。证实临高县森林公安局已将现场扣押的桉树原木3.8吨没收。5.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临高县森林公安将被告人陈建飞滥伐的林木处理后,向临高县财政局缴纳罚没收入798元。6.临高县森林公安局的说明。证实收购被告人陈建飞砍伐林木的海燕木材收购厂已停业,销卖的5.93吨木材去向不明。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建飞于2017年2月14日到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投案。8.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陈建飞于1971年7月18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证人证言1.王某的证言及指认笔录。其述称:2016年11月28日上午9点,陈建飞到我家一楼铺面喝茶时,问我是否有林地要卖,让我卖给他砍伐,我便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卖给他,陈建飞当场支付了买树钱。卖的桉树林地在临高县博厚镇马袅墟公路局养路站斜对面,约三亩多,种植了十多年,每颗桉树约8至15公分,我有林地权属证。我不清楚陈建飞是否办理采伐许可证,也不清楚他什么时候去砍的。王某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了指认。2.彭某的证言。其述称:2016年11月28日晚,陈建飞打电话给我,说他有块林地在博厚镇马袅墟公路局养路站斜对面,叫我找几个小工去砍林木。次日早上7点半,我带上四个小工到砍伐林木现场,陈建飞8点左右过来给我们指划砍林范围。我们9点左右开始砍伐林木,直到下午4点左右被公安机关检查扣押。陈建飞和我是一般的朋友关系,之前雇佣过我帮他砍林。我叫的四个小工是吴其光、吴忠智、吴忠上、吴发荣,他们用砍刀,我用油锯砍伐林木,邓某负责开农用拖拉机运输林木,老板陈建飞也在场,他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砍伐地点在博厚镇马袅墟公路局养路站斜对面,工费为每人150元一天。我们总共砍伐约60株树,总共装了二车,一车已被运走,一车被公安机关扣押。3.邓某的证言。其述称:2016年11月28日19时许,彭某打电话给我,叫我第二天早上开车去马袅墟有活干,运费是每吨30元,我答应他了。第二天,彭某带我开车到马袅墟养路站斜对面林木被伐现场。大概11点半装满一车桉树,我就开车到海燕木材收购厂过磅出售,一共5.93吨,每吨440元,共2600元,暂时没付款。然后,我就返回马袅墟和他们一起吃饭。大概1点半,我们又回到现场砍伐,3点半左右就被公安民警查处了。现场砍伐工人有6人,一名锯手,四名工人装车,我负责开车,就运了一车林木。我不认识老板,也不清楚有没有办理手续。4.吴钟智、陈发荣、吴钟上、吴其光的证言。其四人述称:2016年11月28日晚,彭某打电话给吴钟智,叫带上几个人去临高县博厚镇马袅墟公路局养路站斜对面的林地砍树。吴钟智便打电话给吴其光、吴钟上、陈发荣,让他们带上砍刀一起去砍树。11月29日上午9点,其四人在博厚镇马袅墟公路局养路站集合后开始砍树,直到下午4点半左右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油锯手彭某负责砍树,其四人负责用砍刀把树枝削掉并装车。砍伐的是桉树,上午砍了一车拉走了,下午也是砍了一车,被公安民警查扣了。只知道老板叫陈建飞,不清楚是否有采伐许可证,还没有拿到劳务费用。(三)被告人陈建飞的供述和辩解及指认笔录。其供述:2016年11月28日上午9时许,我喝茶时碰到王某(不五),他说有块林地要卖,我就和他去看要卖的林木,之后谈好价格1400元,我当场就把钱给他了。当晚,我打电话给彭某,让他找工人砍伐。11月29日早上8时许,我到达博厚镇马袅墟公路局养路站斜对面林木现场,彭某也带工人和司机到了,我就指明砍伐范围,他们开始砍树我就离开了。之后,彭某电话告诉我已经砍好一车运到临高县马袅木材厂卖了,共5.93吨。中午,我带工人们去马袅墟吃饭,吃完饭我就继续回到现场砍伐。下午4时许,正在装第二车林木的时候,公安机关就查处了。砍的是桉树,胸径约8至15公分,大约一亩多,总共砍了二车,一车5.93吨已运到木材厂出售,440元一吨,共卖了2600元;另一车被公安机关扣押了。油锯手叫彭某,司机叫邓某,工人四个,名叫啊五、啊六、四光、不老,这些人我经常雇请他们砍伐林木。我从2014年开始经营木材生意,砍伐这些林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树主急着用地来盖房子,我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抓到,所以没有办理砍伐手续。对临高县林业局鉴定砍伐林木蓄积量为10.6219立方米,没有异议。被告人陈建飞对滥伐林木现场进行了指认。(四)临高县博厚镇马袅居委会马袅养路站对面被伐林木现场勘验报告。证实砍伐面积0.0764公顷,树种为桉树,林木蓄积量10.6219立方米。(五)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县斜对面。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飞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蓄积量10.621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飞犯罪后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建飞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建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建飞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陈建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至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建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曼江审 判 员 钟鸣亮审 判 员 赖永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伟甲书 记 员 霍秋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五条(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