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陆荣光与广西平果县炜峰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光,广西平果县炜峰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3民初1984号原告:陆荣光,男,1975年10月26日生,壮族,个体户,现住平果县。被告:广西平果县炜峰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铝广西分公司平果铝1号路。组织机构代码:098028756法定代表人:韦汉平。原告陆荣光诉被告广西平果县炜峰五金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荣光于2017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给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荣光负担。审判员 谭永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