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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1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楼雷雷、朱盈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楼雷雷,朱盈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12032号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美跃(系原告职工),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楼雷雷,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朱盈盈,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为与被告楼雷雷、朱盈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楼雷雷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54.42元及利息2279.03元(利息包括罚息等,已计算至2017年8月25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继续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楼雷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被告朱盈盈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金美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雷雷、朱盈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2月9日,被告楼雷雷向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并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9日至2018年1月15日止,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同日,被告朱盈盈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确认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楼雷雷发放贷款4万元,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1月15日,月利率6.5‰。后原告方于2016年2月9日起调整利率为5.145833‰。款项出借后,被告楼雷雷归还本金145.58元,按约支付利息至2017年1月14日止,支付复息3.29元,尚欠本金39854.4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楼雷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854.4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上述本息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朱盈盈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可向被告楼雷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被告楼雷雷负担,被告朱盈盈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顺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