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叶炳斋、傅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炳斋,傅少武,陈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叶炳斋,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傅少武,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小明,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炳斋与被执行人傅少武、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傅少武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街道X苑17幢1号的房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涉及他项权利抵押且未分割产权,目前难以变现处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浙K×××××小型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车辆未实际扣押,目前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陈小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镇X路186号、青田县X镇X路67-5号房产已被丽水莲都法院查封,陈小明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X镇X区B2幢、B1幢房产分别已被本院和丽水莲都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暂缓处置。对被执行人傅少武名下的浙XX田诚邦置业有限公司、陈小明名下的浙江中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分公司持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均同意暂缓处置。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1执1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季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