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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12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韩本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本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12976号被执行人韩本祥,男,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双新村3-12,身份号码420984197710041437。本院(2016)粤0304民初129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诉讼费人民币1405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等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车辆、房产、其他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晶磊审判员  张月明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麦善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