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行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沈友林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友林,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行初456号原告沈友林,男,193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沈静,系原告之女。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法定代表人刘洁,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肖哲,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露,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友林因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沈友林以其与被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友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友林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友林负担。审 判 长 刘 忠审 判 员 肖 丹审 判 员 朱金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花小敏书 记 员 万 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