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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韦志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2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志白,男,1984年5月7日出生,壮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文盲,住田东县。2012年3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7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0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志白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志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被告人韦志白先后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场1号某药房等地,共计实施盗窃十三次,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港币130元、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相机、手机、戒指、耳环等物。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被害人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志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志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6日,被告人韦志白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场1号某药房内,盗得被害人张某1放在上址的液晶显示器3台、电脑主机1台、冬虫夏草3两。后民警在现场二楼办公区中部地面上被丢弃的电脑主机表面上提取到指纹。经鉴定,上述指纹是韦志白右手拇指所遗留。2014年7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韦志白在本市荔湾区某镇某工业区某楼办公室盗得江某某放在上址的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中华香烟2条。后民警在现场红牛饮料罐罐口上提取到DNA擦拭子样本。经鉴定,上述DNA擦拭子样本检出的生物成分的STR分型与韦志白的STR分型相同。2014年8月1日22时许,��告人韦志白在本市白云区某小学某楼和四楼盗得张某3乙放在上址内的电脑主机3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佳能牌相机1部、苹果5S无线移动电话机1部。2015年10月7日5时许,被告人韦志白伙同廖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某大道某号雷某大兴某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及笔记本电脑2台。2015年10月23日4时许,被告人韦志白伙同廖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路某号某4S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8万余元、手表2块及希捷牌电脑主机硬盘2个。经鉴定,上述电脑主机硬盘共价值人民币934元。2015年10月26日6时许,被告人韦志白伙同廖某(已判决)在本市白云区某大道某铺某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三星牌G9008V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笔记本电脑2台。经鉴定,上述被盗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1347元。2015年11月5日5时许,被告人韦志白伙同廖��(已判决)到本市白云区某路某号某4S店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纪念币300余枚及电脑主机配件1套。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韦志白伙同“阿所”(另案处理)到本市白云区某街某村某号平某商贸广场某公司二楼办公室盗得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枚及现金人民币3万元。后民警在现场厕所窗户窗框上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上述血迹的STR分型与韦志白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韦志白在本市越秀区某号某栋2号某汽配店铺盗得手表2块及笔记本电脑1部。民警在现场南侧山坡西侧围墙外的手电筒上提取到DNA擦拭子。经鉴定,上述擦拭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的STR分型与韦志白的STR分型相同。2017年3月4日,被告人韦志白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村某街某号出租屋管理处内,使用工具撬开保险柜,盗得现金人民币27000元。2017年5月9日,被告人韦志白在本市天河区某巷某号某房内盗得被害人朱某1放在上址的戒指4枚、耳环1对。后民警在现场厨房防盗网东侧铁枝表面上提取到DNA擦拭子。经鉴定,上述擦拭子16个基因座的STR分型与韦志白的STR分型相同。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韦志白在本市天河区某街某巷某号某房盗得被害人何某1放在上址的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固态硬盘1个及港币130元。民警在现场逃生窗上部铁枝表面提取到DNA擦拭子。经鉴定,上述擦拭子的STR分型与韦志白的STR分型相同。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韦志白在本市天河区某村某大街某号某房内,盗得被害人梁某1放在上址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民警在现场卧室一东侧窗户窗框上提取到DNA擦拭子。经鉴定,上述送检的擦拭子16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韦志白的STR分型相同。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志白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有同案人廖某的供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被害人黎某、马某1、谢某1、莫某、萧某、张某2、张开钢、洪某1、江某、谢某2、朱某2、何某2、梁某2的陈述,涉案的现场照片及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涉案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涉案现场的监控录像,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15]1752号等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明细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白公(司)鉴(法物)字[2017]2578号鉴定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白公(司)鉴(痕检)字[2017]00112、00113号鉴定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7]02450、02449号鉴定书,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中心出具的穗天公(司)鉴(DNA)字[2017]01304、01738、01721号鉴定书,关于对手表等物品不予价格鉴定的复函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志白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志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志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志白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志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17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韦志白的非法所得(以本案查明的事实为限),予以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黄文聪人民陪审员  杨显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