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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丽勇与李胜忠、刘玲玲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勇,李胜忠,刘玲玲,董环涛,董怀峰,李海侠,曹振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356号原告:朱丽勇,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胜忠,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玲玲,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董环涛,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怀峰,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海侠,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曹振,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朱丽勇诉被告李胜忠、刘玲玲、董环涛、董怀峰、李海侠,第三人曹振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送达中依据原告朱丽勇提供的被告李胜忠、刘玲玲的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补充或变更李胜忠、刘玲玲的其他联系方式,本院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丽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退还原告朱丽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冲审 判 员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兰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梦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