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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77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大汉车服装有限公司与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大汉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7755号原告北京大汉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街三村南小街路38-3号。法定代表人陈旭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87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大汉车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通创新赛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大汉车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大汉车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大汉车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