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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裴俊峰与何娅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俊峰,何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裴俊峰,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开远市。被执行人何娅春,女,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个旧市人。申请执行人裴俊峰申请执行何娅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7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裴俊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裴俊峰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827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娅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云2501执5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41元,由被执行人何娅春交纳(未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