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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78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宣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宣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宣某某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宣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宣某某借申请执行人借款曹某某4000元,由被执行人宣某某偿还本金4000元,(利息按2%,从2000年1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酌情计息12000元,其余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自愿放弃,合计16000元,从2017年10月15日起。每月15日偿还6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宣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