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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94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钱朝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朝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949之一号解封申请人:陈三桂,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钱朝玲,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陈三桂诉被告钱朝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皖0103民初4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钱朝玲银行存款6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现原告陈三桂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人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三桂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钱朝玲银行存款60万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程艳、陶有兵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合瑶字第××号、合瑶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雨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