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81执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波,张雷,李今博,彭爱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2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墨河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雷,男,1971年3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李今博,男,1975年9月5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彭爱侠,女,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住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执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融汇石英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李波、张雷、李今博、彭爱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执42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窦金虎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浚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