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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4执6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叶可霞、包金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可霞,包金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6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可霞,女,1953年8月1日出生,住松阳县。被执行人包金土,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松阳县。申请执行人叶可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92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强军审判员  尹伟平审判员  吴子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