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3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364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民地村*组。被告:王某,女,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三永村*组。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清偿欠原告的大膜、化肥款23160元,并清偿每月违约金21‰至还完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在陈庄镇经营农资销售门市部,经营地膜业务。被告王某与黄文生系夫妻关系。2016年8月1日,黄文生欠原告农资款12700元,被告王某是担保人。黄文生又于2017年1月6日、2017年3月5日分别欠原告农资款10000元、460元。以上三笔欠款共计23160元,均有欠条。黄文生于2017年7月不幸去世,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未果,现诉至法院。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归还,2016年8月1日欠原告12700元的事实,原告知道这事,但原告丈夫黄文生生前已经清偿。其他两笔欠款原告不知道,也不认可。原告王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欠条、销售清单,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对证人证言中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以上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王某某与黄文生之间虽无订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存在实际买卖合同关系,黄文生出具欠条给原告,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法有效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另查明,王某与黄文生原系夫妻关系,黄文生于2017年7月19日去世,王某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请,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欠款231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2700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8月2日计算至清偿完全部欠款之日止;460元按年利率6%,从2017年7月31日计算至清偿完全部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