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9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文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文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2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文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名:西安仕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陕西文化大厦B座九层10902号房。法定代表人:郭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晓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3座3层303室。法定代表人:杨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陕西文投无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昱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陕西文投无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文投无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文投无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73元,陕西文投无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936.5元,由上诉人陕西文投无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孙 敏审判员 岳新文审判员 张如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