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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9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辛志忠、王俊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志忠,王俊峰,武元元,武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9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志忠,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俊峰,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武元元,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武忠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25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峰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定城镇支行的存款120000元,账号:10XXX1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烨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