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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民初5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美丹与康洪、李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美丹,康洪,李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5359号之一原告:段美丹,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康洪,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丽辉,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段美丹诉被告康洪、李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段美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美丹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段美丹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