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5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段美丹与康洪、李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美丹,康洪,李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5359号之一原告:段美丹,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铭,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康洪,男,汉族,1986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李丽辉,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段美丹诉被告康洪、李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段美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美丹撤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段美丹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