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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敖特根苏布德申请布日古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特根苏布德,布日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1303号申请人敖特根苏布德,女,1972年9月3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布日古德,男,1969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敖特根苏布德申请执行布日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7)内0626民初73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内0626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