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5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崔吉祥、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吉祥,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5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吉祥,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教师,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强,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成林道与登州路交口东北侧香邑花园会馆32号1门。法定代表人:徐永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咸慧晶,天津高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吉祥与被上诉人天津汉拿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拿新城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吉祥于2017年10月25日以因被上诉人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吉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吉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崔吉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晓彤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