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执3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吴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吴运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3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地址:惠州市麦地路22号。负责人陈穗勇被执行人吴运权,男,汉族,1973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惠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运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02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1302执359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运权名下的位于惠州××新区××风××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面积47.01平方米】。现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缴纳本案执行费1950元,本院作出(2016)粤1302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吴运权名下的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号房【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面积47.01平方米】的查封(详见本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本院作出(2016)粤1302民初9203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