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芳枝与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牛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枝,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牛金林,李艳,周焕生,任春婷,杨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1573号原告:李芳枝,女,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南八特村东。法定代表人:周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新生,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金林,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李艳,女,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周焕生,男,195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任春婷,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杨曦,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李芳枝与被告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牛金林、李艳、周焕生、任春婷、杨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芳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由原告李芳枝负担。审判员 王振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