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250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皮春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皮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0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1号25层。法定代表人:范文凡,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皮春勇,男,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中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皮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皮春勇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龙福家园建筑面积:186.99平方米)的房产档案,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