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密与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密,王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2455号原告:赵密,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王建伟,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原告赵密诉被告王建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赵密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元,减半收取79.5元,由原告赵密负担。审判员 王 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