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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通圭与钟昌迎、林听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通圭,钟昌迎,林听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477号原告:陈通圭,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钟昌迎,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畲族,住苍南县。被告:林听将,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陈通圭与被告钟昌迎、林听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钟昌迎偿还原告陈通圭借款2.4万元;2、判令被告林听将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通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昌迎、林听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钟昌迎于2011年10月27日向原告陈通圭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林听将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自愿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同日原告陈通圭以转账方式交付该借款。后被告钟昌迎陆续偿还原告2.6万元,剩余2.4万元至今未予偿还,保证人林听将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钟昌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陈通圭借款2.4万元;二、林听将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钟昌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钟昌迎、林听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立坤人民陪审员  范叔瑶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秀明?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