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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6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占军与刘富强、袁克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占军,刘富强,袁克义,藏红兵,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6544号之一原告:肖占军,男,汉族,1963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实习),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富强,男,汉族,1963年1月2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袁克义,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藏红兵,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728397X1。法定代表人:袁立亮,职务:总经理。原告肖占军与被告刘富强、袁克义、藏红兵、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肖占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占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窦建新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施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