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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0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深圳市飚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飞,深圳市飚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24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飞,男,汉族,1994年2月2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飚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都海鹰大厦18B,组织机构代码695588858。法定代表人吕荣海。上列申请执行人李小飞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飚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4民初17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彪火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车牌号粤B×××××),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暂无法处分。另,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张月明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