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梦兰、张锦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梦兰,张锦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3863号申请执行人:杨梦兰,男,194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张锦铭,男,193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理工大学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矛(原告之子),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瀚裕祺广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杨梦兰与张锦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386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汪若磊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邬 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