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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声财与沈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声财,沈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2451号申请执行人李声财,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沈东,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07-213号。主要负责人徐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02民初5769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404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支公司的银行存款1,454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