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初60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6078方荣楚与鲁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荣楚,鲁端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初6078号原告:方荣楚。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世珍,系原告方荣楚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端。原告方荣楚与被告鲁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荣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被告鲁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荣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苏州市**乡**村一组门面房第八间的一楼一底房屋(约56平方米);2、被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1330元/月,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腾空并交还钥匙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初,原告租赁原**乡**村土地个人投资开办苏州市中欣汽车修理厂,后陆续建造了门面房及厂房。2013年3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第八间门面房一楼一底租赁给被告使用,期限一年,年租金16000元。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不再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多次书面要求被告立即搬出所使用的门面房未果,现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至2017年1月10日,故诉来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鲁端辩称,我从2013年10月10日承租涉案的苏州市**乡**村一组门面房第八间的一楼一底房屋,双方未签书面租赁合同,租金每年16000元,我已支付至2017年2月10日。2017年2月申庄村通知涉案地块涉及拆迁,且2017年6月涉案房屋停电。我已多次与原告协商搬迁补偿然未果,故未搬离。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3日,原苏州市**街道**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方荣楚(乙方)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由甲方提供集体所有的4亩土地由乙方作为汽车修理或其他相关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乙方不得将甲方土地及其他配套设施在租赁期间转租给第三方。方荣楚在取得前述土地的使用权后在上述土地加盖了厂房、门面房等,但未办理合法报建手续。2013年,方荣楚将其加盖的门面房中的**乡**村一组门面房第八间的一楼一底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租给鲁端,双方约定年租金16000元。2017年2月10日,鲁端向方荣楚支付租金1330元,方荣楚出具收据,注明该款系“2017年2月10日房屋使用费”。2017年2月21日,申庄村经济合作社向鲁端送达搬迁通知,告知其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地块已被征收,月底前断电,相关承租户须在月底前搬离,后鲁端未再向方荣楚支付使用涉案房屋对价。审理中,双方对自2013年10月起租赁涉案房屋均不持异议。审理中,鲁端陈述称,涉案房屋内现仍存放其相关生产设备,因与方荣楚未就搬迁补偿事宜谈妥,故未搬离。上述事实,由方荣楚提交的土地使用协议书、内部结算凭证、证明、通知,鲁端提交的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鉴于方荣楚所出租的涉案房屋无合法报建手续,属于临时建筑,故其将涉案房屋出租鲁端的租赁行为应属无效。虽涉案房屋租赁行为无效,但不影响承租人鲁端腾退房屋的义务,鲁端以其与方荣楚尚未就拆迁补偿事宜协商一致为由进行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支持方荣楚要求鲁端腾空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使用费,因鲁端占用涉案房屋至今未予交还,给方荣楚造成损失,结合其已向方荣楚支付房屋使用费至2017年2月10日的事实,本院支持方荣楚主张要求鲁端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关于房屋使用费标准,方荣楚主张参照原租金标准(即1330元/月)计算未超合理限度,本院照准,故支持其要求鲁端承担2017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鲁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村一组门面房第八间(包括楼上、楼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方荣楚。三、被告鲁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荣楚支付房屋使用费(按1330元/月为标准,自2017年2月11日计算至上述房屋实际腾空并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鲁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方荣楚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