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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刘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210号原告:XX,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斌,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原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