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5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XX诉被告刘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显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5210号原告:XX,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辉,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显斌,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刘显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亚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原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