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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士秋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秋,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5民初908号原告:李士秋,女,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代理人:徐刚,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板桥村委会)。负责人:孙晋洁,村主任。原告李士秋与被告板桥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士秋及委托代理人徐刚、被告板桥村委会的负责人孙晋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士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于2018年夏季小麦收获后返还收回原告李士秋的土地1.72亩。2、要求被告给付1.72亩土地自2008年至2017年的农村土地补贴款共计2020.9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士秋系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农村居民,其承包的土地在其父亲李夫亮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名下,承包期限为:1998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2004年10月21日,原告李士秋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贾元村村民孙二永登记结婚,原告李士秋的户籍没有迁走,原告李士秋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贾元村也未取得承包地。在原告李士秋结婚后,被告板桥村委会以原告李士秋出嫁为由收回了原告李士秋的1.72亩承包地。被告板桥村委会辩称:我村对出嫁女的做法是收回其土地,且在2015年11月5日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李夫亮的家庭承包土地为8.06亩,上面没有原告李士秋的名字。因此,被告板桥村委会不承担返还1.72亩土地经营权的义务,也没有给付该土地自2008年至2017年的农村土地补贴款2020.9元的义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中,李夫亮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明:李夫亮家庭常住人口为:李夫亮、童玉荣、李士意、李士秋、李静静、孙敬。原告所举证据中,1998年8月10日,李夫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1998年8月10日,李夫亮的家庭承包土地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为9.78亩,当时的家庭人口为5人,分别为:李夫亮、童玉荣(李夫亮之妻)、李士意(李夫亮之子)、李士秋(李夫亮之女)、李静静(李夫亮之女)。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8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原告所举证据中,2000年5月15日,枣庄市农民承担费用及劳务合同一份。证明:2000年李夫亮家庭人口为5人。2015年11月5日,李夫亮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份。证明:李夫亮的家庭承包土地在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变更为8.06亩,家庭人口为4人,分别为:李夫亮、童玉荣(李夫亮之妻)、李士意(李夫亮之子)、李静静(李夫亮之女)。原告所举证据中,李夫亮齐鲁惠农一本通农村土地补贴存款折一本。证明:自2008年起至现在止,国家发放的农村土地补贴款中没有原告李士秋的1.72亩土地补贴款,同时证实自2008年至2017年每年的土地补贴款的数额。原告所举证据中,2017年7月20日、22日,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贾元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二份。证明:贾元村村民孙二永的配偶李士秋自嫁到本村至今未分配土地。原告所举证据中,1.72亩的土地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每年土地补贴款数额及合计款数额单据一份。证明:1.72亩的土地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土地补贴款为2020.9元。被告板桥村委会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原告李士秋所举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板桥村委会陈述自2015年11月5日李夫亮农村家庭土地承包重新确权时,没有原告李士秋的土地。原告李士秋自出嫁后到2009年抽回承包地一直无意见,等于认可。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李士秋系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板桥村居民,其父李夫亮于1998年8月10日取得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家庭承包的土地为9.78亩,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8年8月10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当时的家庭人口为5人,分别为:李夫亮、童玉荣(李夫亮之妻)、李士意(李夫亮之子)、李士秋(李夫亮之女)、李静静(李夫亮之女)。2004年10月21日,原告李士秋与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贾元村居民孙二永登记结婚,且在该村未有取得土地。被告板桥村委会于2008年收回上述李夫亮家庭承包土地1.72亩。1.72亩承包地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土地补贴款为2020.9元。2015年11月5日颁发的李夫亮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李夫亮的家庭承包土地为8.06亩,家庭人口为4人,分别为:李夫亮、童玉荣(李夫亮之妻)、李士意(李夫亮之子)、李静静(李夫亮之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板桥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归还原告李士秋1.72亩的承包土地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以其父李夫亮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补贴存款折及李夫亮家庭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提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诉讼,其提交的李夫亮家庭常住人口户籍、李夫亮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李夫亮的齐鲁惠农一本通农村土地补贴存款折的证据,均为书证,足以证明被告板桥村委会于2008年收回原告李士秋在该村的承包土地1.72亩的事实。被告板桥村委会抗辩理由为原告李士秋已出嫁及新的家庭土地承包确权证上没有原告李士秋的土地,因此其不承担归还上述土地的义务。其陈述,因无其它相关有效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板桥村委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李士秋关于被告板桥村委会于2008年收回其在本村的1.72亩承包地及该土地自2008年起至2017年止土地补贴款为2020.9元的陈述有李夫亮家庭常住人口户籍、李夫亮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李夫亮的齐鲁惠农一本通农村土地补贴存款折及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贾元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为据,且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本案中被告板桥村委会擅自以原告李士秋出嫁为由收回其1.72亩的承包地已构成侵权,被告板桥村委会应当返还收回的1.72亩承包地,并给付土地补贴款2020.9元。原告李士秋关于要求被告板桥村委会返还1.72亩的土地及给付土地补贴款2020.9元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板桥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于2018年夏季小麦收获后返还收回原告李士秋的土地1.72亩;二、被告板桥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士秋农村土地补贴款2020.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被告板桥村委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满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