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孙天寿与重庆冠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天寿,重庆冠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355号原告孙天寿,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告重庆冠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占银。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寿诉被告重庆冠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孙天寿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孙天寿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李炳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秉文书 记 员 李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