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万庭明王守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万庭明,王守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8475号原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7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62864007K。法定代表人:李代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波,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庭明,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王守兰,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庭明、王守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国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开建人民审判员 刘思碧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雅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