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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291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55年11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执行人王某2,男,1958年3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关于王某1与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2给付房屋折价款198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7民初609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申请人未按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曲东民代理审判员  吕丽娜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申婧茹 来源:百度“”